永寿县纪委将警示训诫工作贯穿于查办案件各个阶段,有效解决了过去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丰富了对涉案人员的处理手段,提高了查办案件的质量,挽救了一批党员干部,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分子。2005年,该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129件,立结案94件,其中涉及警示训诫的案件50件,占全县警示训诫总数的78%。具体做法是:
一、在筛选案源线索时及早实施警示训诫,避免了有信不办的现象。对信访举报中认为调查价值不大的一般性线索,不管是否属实及早提醒干部,由信访室拟定意见,报送县纪委领导审核后,直接实施警示训诫,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提醒谈话,晓之利弊,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在案件初核中适时实施警示训诫,杜绝了有案不查的现象。对可立案可不立案、可处分可不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不够充分的轻微违纪问题,采取警示训诫的办法处理。同时,县纪委完善了警示训诫考核办法,将警示训诫中的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纳入考核体系,有效提高了警示训诫工作质量。
三、在立案调查中准确实施警示训诫,避免了一刀切的现象。对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采取由“面”到“点”,集中力量重点打击的办案方式,对严重违纪的主要责任人严惩不贷,而对轻微违纪或工作中出现偏差的其他涉案人员,则区别对待,准确实施警示训诫,使涉案人员都得到相应处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办案的综合效应,教育挽救大多数干部。
四、把查办案件和警示训诫相结合,纠正了一训了之的现象。注意把握警示训诫对象整改的情况,认真做好跟踪回访,对于诚恳接受警示训诫,积极进行整改的警示训诫对象既往不咎。对于敷衍应付、消极对抗、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警示训诫对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惩,以儆效尤。
文章来源:(永寿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