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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出台“十严禁”规定转变纪检干部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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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永寿县纪委出台了《永寿县纪检监察干部“十严禁”规定》,要求全县纪检干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严肃工作纪律,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新形象。

  该县为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在全县带头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特制订永寿县纪检监察干部“十严禁”规定。严禁传播流言蜚语,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参与任何形式的非组织活动;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违反办案纪律、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或通风报信、泄露机密;严禁收受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的宴请、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严禁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的民主和人身权利;严禁借办案之机到涉案单位借用车辆、财物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影响纪检监察组织形象的活动;严禁利用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或利用其他机会敛财;严禁参与赌博、工作日午餐饮酒或酒后处理公务。对违反“十严禁”规定的纪检监察干部,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给予严肃处理。

      

文章来源:(永寿纪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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