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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采取措施规范招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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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严格执行招标公告制度。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将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在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强化招标人行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不得采取抓阄等不科学的方法确定中标人;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和无标底招标,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须在招投标实施方案报批时明确或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同意;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三是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不得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层层分包,不得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不得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或者将资质证书租借给他人投标。

  四是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五是落实招标人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确定开标时间、地点、发放中标通知书;不得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招投标活动,减少行政干预。

  

文章来源:(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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