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为规范水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有效实施水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2、市水利局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行为的全过程(包括水土保持)适用本规程。
3、依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水土保持监督站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4、市水利局设立的“水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负责统一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
二 、申请与受理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提交了全部补充材料,应当受理。
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6、许可办收到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按以下步骤进行:
①当日或次日内送承办该许可事项的科室或单位审查。
②具体承办该许可事项的科室和单位应在3日内按照第5条处理,并根据处理意见填写相应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许可办。.
③许可办综合相关科室和单位的意见于次日内书面告知申请。
7、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收到单项行政许可申请,可以直接受理行政许可事项,但应在受理申请前以书面形式报许可办,以便告知申请人还需要办理其它有关许可手续。
三、审查与决定
8、决定受理后,于当日或次日内将行政许可申请及材料送达承办该许可事项的科室和单位审查。
9、承办该许可事项的科室和单位认为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的,应当在5日内提出,并填写听证、核查意见表送许可办。
1 0、由多个科室和单位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办根据具
体承办该许可事项的科室和单位意见,统一安排时间并告知申请
人,进行现场核查和听证等工作。
只一个科室办理审批事项需要现场核查、听证等事项由该科
室自行安排,并告知申请人和许可办。
1 l、承办该许可事项的科室和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现
场核查、招标、拍卖等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填写行政许可决
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要说明理由,并告知
救剂权利及期限。对准予许可的事项,要将许可证件或批文送交
许可办。
12、对不需要经过听证等程序的申请事项,具体承办该许可
事项的科室和单位应在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1 5日内做出许可或
不予许可决定。
l 3、对由多个科室或单位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办收到
各科室的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5日内,综合各科室和
单位的决定提出综合意见,即许可、不予许可或部分许可。
l 4、各科室作出的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由主管领导签批。
许可办综合各科室意见作出的决定,由主管领导或局长签发。
1 5、许可办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 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
四、其它事项
1 6、以上时限是指一般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限。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 7、听证程序按照许可法规定执行,由负责该审批事项的科室和单位负责组织。
l 8、各科室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行政许可的第一责任人。
l 9、科室之间送达许可文书都以签收单为准,科室无人时以电话告知科室负责人即为送达。
20、由市直单位(河道管理处、渔政监督站)承办的许可事项,须经局联系科室审查并签署意见。
2 1、本规程自2004年1 2,月1日起试行,由水政科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汉中市审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