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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出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设立公司及向其他公司投资,变动国有产权,使用国有产权抵押、质押及对外担保,国有资产评估等行为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国有股东代表和报告制度,特别是违规变动企业国有产权的七种情况以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在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过程中,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产权变动批准机构应当要求产权主体终止产权变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产权变动行为无效:一是产权主体、产权变动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变动企业国有产权的;二是产权主体、产权变动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三是产权主体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是产权主体、产权变动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五是产权主体报批资料在真实性方面存在严重瑕疵的;六是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产权主体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七是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出现上述情况负有直接责任的产权主体、产权变动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省国资委或相关企业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