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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信息安全立法的状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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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

1996年10月,欧盟开始实施《网上有害和非法内容通讯条例》,提出了采取立即行动的一些措施。《条例》认为确保现行法律应用于互联网是所有成员国的责任,在欧洲和国际层面上进行合作和协调有助于法律的实施。它介绍了一种结合服务供应商自我管理、互联网用户采用鉴定和过滤软件等技术工具以及提供检测智能的法规框架。

与此同时,欧盟还根据1996年的条约,建立了“互联网非法和有害内容的工作小组”。1997年4月,欧盟和欧洲警察组织发文给欧洲警方,要求他们监测互联网上的非法内容,选出“报告点”,调查跨国连接,交换信息,协调各国法律,并在调查方面相互合作。

2.美国

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研究以计算机网络攻防对抗为中心的信息战,并采取了相应的信息安全对策以保护信息及信息系统的安全。从1995年开始,美国将制定信息安全战略与计划,以及政策、法规、条令作为工作重点。2000年初,美国又出台了电脑空间安全计划。作为最早提出和重视建构信息安全体系的国家,美国的信息安全政策已成为一个类似全国防御的政策。

美国联邦政府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最主要的是1987年美国第100届国会通过,1988年开始实施的100-235号公法,即《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确立的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包括:计算机安全法、正当通信法、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反腐败行径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滥用法、电子通信隐私法、计算机欺骗滥用法、电讯法、互联网网络完备性及关键设备保护法案等。

3.其他国家

英国在1995年制定了《信息安全管理操作条例》,用以保护军事与政府部门的敏感信息。

法国于1981年5月公布了有关保护国防和国家安全秘密和信息组织的法令,1986年法国总统连续颁布了(86)316、(86)317、(86)318号法令。

德国于1977年2月出台了《德国数据保护法》,规范存储、传送、修改和去除(数据处理)过程中滥用有关人事档案数据。但在建设信息高速公路时,德国同样面临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1996年夏,德国政府出台了《规定信息和通信服务的一般条件的联邦法令——信息和通信服务法》,即《多媒体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规范因特网的法律。此外,该国还制定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根据发展信息和通讯服务的需要对刑法法典、治安法、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以及报价法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加拿大则颁布了《网络加密法》、《个人保护电子文档法》、《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权益的规定》等相关法律。

日本将防范高技术犯罪和开发信息安全技术作为优先解决的课题。2000年7月,日本信息技术战略本部及信息安全会议共同拟定出了信息安全指导方针,要求各政府机构必须在2000年12月份之前制定出适合本单位特点的“信息安全基本方针”以及“信息安全对策基准”。2000年1月,日本制定了反黑客行动计划,并于2000年2月正式实施《关于禁止不正当存取信息行为的法律》,加重了对黑客犯罪的处罚力度。日本邮政署则于2000年6月8日公布了旨在对付黑客的信息安全对策《信息网络安全可靠性基准》的补充修改方案。该修改案中除了增加原标准中没有的黑客及病毒对策以外,还提出了制定风险管理的《信息安全准则》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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