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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检监察协会学习资料(2024年第12期?总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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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加强对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动态分析与监督检查,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推动精准定性量纪执法。贵州省纪委监委聚焦第一种形态“谁来用”、“不会用”、“怎么用”、“用得好”等4类问题,协助省委出台《贵州省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明确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适用方式和情形、实施程序和保障措施,切实发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作用。江苏省纪委监委为进一步规范问责工作、增强问责综合效果,协助省委出台《关于进一步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问责的指导意见》,压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明确问责对象情形,规范问责后续工作,以精准规范问责鼓励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贵州省出台实施办法规范运用第一种形态

贵州省纪委监委协助省委出台《贵州省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明确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适用方式和情形、实施程序和保障措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落细。

明确责任主体,解决“谁来用”问题。《实施办法》对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成员和党的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使用主体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的责任作出进一步明确,强调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党委(党组)要明确办公室(厅)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作为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派出)机构负责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加强对党员的全方位管理和日常性监督,防止不用弃用、泛化滥用,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最大限度防止党员出问题,又注重激励保护,最大限度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明确适用方式和情形,解决“不会用”问题。《实施办法》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根据党委(党组)工作特点,梳理归纳了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8种方式,即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诫勉。明确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四种情形,以及不得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四种情形,特别强调顶风违纪或者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一般不得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对于轻微违纪问题,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于一般违纪问题,本应给予党纪轻处分,但具备免予党纪处分情形的,应当按程序立案审查,并按照给予其党纪轻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

明确实施程序,解决“怎么用”问题。《实施办法》逐一细化明确第一种形态8种处理方式的具体实施程序。比如,采取责令公开道歉的,应当向受处理对象说明需要道歉的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以及公开的方式、范围等事项。受处理对象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期限以及范围内作公开道歉,并以书面形式上报个人整改情况;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的,应当向受处理对象说明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事项。受处理对象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接受监督与批评,并以书面形式上报个人整改情况。《实施办法》还要求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诫勉等谈话类方式处理的,谈话人中职务职级最高者应当高于被谈话人所任(原任)职务职级,以确保谈话效果。

明确保障措施,解决“用得好”问题。《实施办法》明确成果运用、监督检查等保障措施,确保第一种形态用足用好;明确具体承办部门每季度统计汇总工作情况,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既便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又体现纪委对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明确将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党委(党组)书记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作为分析研判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参考。《实施办法》还要求党委(党组)要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领导、支持和监督,对认识不到位、运用不主动不经常或者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江苏省出台规定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问责

江苏省纪委监委协助省委出台《关于进一步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问责的指导意见》,推动全省各级党组织进一步准确适用有关纪法规定,防范问责泛化、简单化和问责不力等问题,切实增强问责综合效果。

扛好扛牢问责政治责任。一是强化政治担当。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守责尽责,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勇于改革创新、主动担当作为。二是压实主体责任。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加强对问责工作的领导指导,统筹协调各类问责主体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对重大复杂的失职失责问题可直接实施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开展问责工作,按照权限及时处置问题线索、启动问责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三是强化监督指导。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把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开展问责工作情况纳入监督重要内容,着重检查贯彻条例是否及时深入、取得实效,问责主体责任是否压紧压实、履行到位,问责调查是否实事求是、规范准确,问责决定是否审慎合理、严格执行,问责事项是否纠正整改、举一反三,监督检查情况适时通报。各级纪委监委每年度对问责工作情况进行研判分析,形成专题报告送同级党委;对问责案例定期汇总评估、通报典型,为下级党组织提供指导借鉴。

准确把握问责关键问题。一是准确聚焦问责对象。明确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并非一般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坚决防止以追究直接责任、查处违纪行为取代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避免“问下不问上”、问责过多指向基层干部。二是准确界定权责关系。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确保拟问责对象所承担的责任与被赋予的职权相统一、被问责事由与履职行为相关联,坚决防止把无相应职权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纳入问责范围,避免“陪同式”、“轮流式”、“背锅式”问责。严禁职能部门将自身职责工作摊派给基层,推卸自身主体责任、监管责任。三是准确把握问责情形。对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所列11种问责情形,把握失职失责行为与一般性工作失误的区别,把握“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等程度要素,防止“一有错就问责”、“一问责就动纪”等简单化处理。各级党委(党组)不得以问责代替领导、指导和管理,不得把问责当作推动日常工作的常规手段,不得在部署任务中不顾现实条件、推动落实中不管实际困难。

树立激励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一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树牢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理念,准确把握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加重问责的具体情形,既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又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和挽回损失等情况,该容错的大胆容错,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二是及时纠正不当问责。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等情况,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问责工作始终,加强对被问责干部的跟踪回访、关心帮助,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正常使用,避免“一问定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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