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察局设立了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社会各界对市直机关行政过错和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投诉受理范围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过错行为;工作效率低下,贻误工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反行政效能建设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过错追究制、效能投诉制、评议考核制、政务公开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八项制度,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等行为。对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受理,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实行责令纠错、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及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文章来源:(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