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不含公、检、法等特殊岗位),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除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外,个人必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二是严禁领导干部用公务用车学习驾驶技术和用公款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照;三是严格车辆管理制度。公务用车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实行定人定责管理,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得驾驶公务用车。规定要求,全县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带头执行规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文章来源:(宝鸡监察局)